一、总则 1.小反刍兽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制定《布隆吉乡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2.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3.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乡畜牧兽医站应及时报请乡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村组、各办室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1.乡畜牧兽医站要密切监视全乡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2.乡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小反刍兽疫动态。 3.任何村组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乡畜牧兽医站报告。 三、疫情确认 1.乡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应在15分钟内将疫情上报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并同时报乡人民政府。 四、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羊只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发病养只、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 疫点:相对独立的分散户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地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地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运输工具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地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2.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羊等反刍动物出入。 3.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检查卡,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禁止羊等反刍动物出入; (3)禁止运进反刍动物产品,运进动物产品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5)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4.处理记录 乡畜牧兽医站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5.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乡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疫苗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纳入乡级财政预算。 (三)人员保障 1.乡人民政府应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2.乡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