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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工人发生意外,工伤责任谁承担?

2019-02-14 09:54 | 网络 |

  

工程外包,工人发生意外,工伤责任谁承担?

案情简介:

江苏苏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消防公司)承接常熟市某网吧消防喷淋安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范某良,由范某良购买材料并负责施工,完工后由范某良将人工和材料费用报某消防公司,年底双方进行结算。范某良叫范某军、丁某一起施工,范某军、丁某的报酬由范某良年底支付。2017621日上午950分左右,范某军、丁某在二楼吊顶夹层内完成管道连接,往夹层出口处移动时,范某军触电,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后范某军家属,向常熟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要求认定范某军为工伤。

某消防公司认为该单位和范某良存在承揽关系,不属于工程分包,范某良和范某军之间构成民事雇佣关系,因此不适用于劳动法律规范和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常熟人社局依法受理和调查后,认定范某军为工伤。

某消防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常熟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支持工伤认定决定,一审判决驳回某消防公司诉讼请求。

某消防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以案释法:本案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某消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范某良,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范某军发生事故伤害,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范某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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