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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治全县煤炭经营市场的通告

2019-04-30 01:12 | 网络 |

为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管,维护煤炭经营秩序,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有效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6〕108号)、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瓜州县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瓜政办发〔2017〕16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煤炭经营市场进行依法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中,以公司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符合全县煤炭管控规划布局方案建设的煤炭集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经营网点,予以保留。其余设立的储(售)煤场一律取缔关闭,工商质监部门根据工信部门出具的相关正式文件开展规划外经营户的取缔工作。

二、煤炭市场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煤炭市场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县煤炭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三、煤炭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行为;

2销售、使用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燃煤,依据省工信委等四部门《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

3、对储煤不进行封闭储存或不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

4、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等行为;

5、对储煤不按指定区域存放,在城市主干道周边私自占道经营的行为;

6、在煤炭经营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

7、非法转让、占用、出租土地、耕地、集体用地和占用人行道、小街巷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

8、对储煤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的行为。

四、原则上建立全县煤炭集中购销机制。一级煤炭交易市场对全县煤炭进行统一购销,集中配送。煤炭二级经营网点通过一级煤炭交易市场购销煤炭,一级煤炭交易市场建立购销台账,煤炭二级经营网点持一级市场调拨单进行销售。

五、煤炭集中交易市场、交易配送中心、二级经营网点应建立煤炭购进、销出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和核对煤炭检测凭证和记录,归档保存购销台账,做到从煤炭市场售出煤炭产品质量、数量、产地、经营者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县工信局牵头,联合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运输、运管、路政等部门,依托县内设立的超限检测站和流动检查点,检查进入县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凡进入县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必须提供县内煤炭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煤质检测报告,对不能提供煤质检测报告以及运输不符合环保标准煤炭的车辆,予以劝返;对不能提供煤炭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煤质检测报告的,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各类煤炭经营违法场所当事人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煤炭经营违法场所当事人自行承担,对再次或多次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八、在查处煤炭经营和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案件中,对拒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理、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整治工作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有关部门违规审批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监督举报电话:

工信局0937-5522709工商质监局0937-5521900

环保局0937-5523834交通运输局0937-5521901

公安局0937-5948516城市执法局0937-5528674

国土局0937-5521511道路运输管理局0937-552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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