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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政策解读之七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

2019-04-29 14:18 | 网络 |

  

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政策解读之七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

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是推动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是工会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

一、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者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之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就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签订劳动安全集体合同能够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的稳步发展。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应遵循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和共赢原则。

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劳动条件(包括职业危害告知)、防护措施和安全投入;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维护和使用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事故应急救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休息和休假;群众监督;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履约监督和违约责任;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条款;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人力和社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合同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向全体人员公布及方式等。

三、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程序

(一)提出协商要约。提出协商要约是开展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工会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通常情况下由工会方向用人单位方主动提出要约。

(二)协商准备。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三)开展协商。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正式代表参加,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会议的程序:1、宣布议程、协商规则和会议纪律。2、要约方的首席代表介绍协商准备过程、协商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协商议案的理由和依据。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并展开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就达成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式。5、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协商注意事项:(1)协商会议一般按照双方协定的议题进行,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双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每次协商会议结束后必须做好会议结果的记录备案工作,并要求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2)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一般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具体程序如下:1、审议前准备工作。工会要在召开职代会前一周将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发到全体职工代表手中,提前熟悉和研究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并听取职工意见。

2、向职代会报告。在职代会上说明集体合同草案形成的过程、内容、制定的依据以及协商的整体情况。3、组织职工代表讨论。请参会职工代表进一步提出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修改、完善意见。4、职代会表决通过。在审议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基础上,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合同草案进行表决。按规定,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能获得通过。

(五)签字、备案和公布。专项集体合同的签字、备案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工会方要与企业方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1、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后,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2、自签字之日起10日内,工会要积极协助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部门,由其对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签订程序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工会要积极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协商和签订程序规定,对异议部分依法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3、生效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工会组织可以通过会议、公示栏、网络、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强化履约监督,追究违约责任。监督检查可分为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和外部的监督检查,两者主体不同。企业内部监督检查主体是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企业外部的监督检查主体是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以及与之相应的劳动法律执法检查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织。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履约责任制、整改反馈制、责任追究制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检查,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合同履约情况。

(七)变更、解除和终止。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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