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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锁阳城镇尹振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汇报》的报告

2019-03-08 15:19 | 网络 |

  

锁阳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上报《锁阳城镇尹振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汇报》的报告

县信访局:

贵局转来尹振来信访事项交办通知,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镇已于2019年1月9日受理了尹振来的信访问题。镇党委、镇政府在收到群众信访事项转办单后,对此问题非常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对尹振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核实并调查处理,根据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和上级办理要求,现将尹振来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尹振来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1.1991年尹振来一家3人由江苏迁入原踏实乡林场并分的承包地10亩,当年4月份被原踏实乡政府征用7.5亩作为中渠村四组居民点宅基地建设用地,现要求锁阳城镇政府归还10亩承包地。2.锁阳城镇政府赔偿尹振来占用承包地27年的损失30万元;3.如果归还不了承包地赔偿给你20万元。

二、调查基本情况

针对尹振来所反映的问题,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经向锁阳城派出所调阅尹振来迁入迁出的户籍资料显示,尹振来于1978年4月25日从江苏省宿迁县迁往安西县踏实公社破城大队,于1981年因婚迁入中渠村一组,于1989年5月1日全家4人从中渠村一组迁往江苏省宿迁,又于1994年8月15日一家3人从江苏省宿迁县迁入踏实乡林场。在原修建踏实乡卫生院,中渠村四组居民点占用土地时,尹振来全家户籍已迁往江苏宿迁。

(二) 经镇经管站工作人员查阅往年资料,发现尹振来未与乡林场签订过承包合同。尹振来本人提供的纳税收据、提留发票可知,在尹振来户籍迁入踏实乡林场后1995年耕种过乡林场的耕地,但未签订承包合同,这并不能证明尹振来之前就种过或承包过乡林场的耕地。同时尹振来本人也不能提供与乡林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经向锁阳城镇卫生院调查,原踏实乡卫生院于1992年3月开工建设,当年1992年10月修建竣工投入使用。

(四)经向原踏实乡林场、中渠村知情人调查了解,1992年,原踏实乡政府计划在踏实乡卫生院对面用于修建中渠村四组居民点时所占用的承包地,因原乡政府领导认为不适合修建居民点,故停建,后占用的土地由乡土管所陆续划给其他人建房了。对占用了原承包人的承包地,后由原踏实乡人民政府在农丰村七组又重新为原承包人划分了承包地。据知情人反映,1991年、1992年期间尹振来并未在乡林场种地。尹振来于1995年在锁阳城镇中心小学西边耕种过一年土地,此地1995年之后多年撂荒,后由赵殿文耕种至今。

三、镇政府答复意见

基于以上调查事实镇政府答复如下:

(一)根据锁阳城派出所出具的尹振来迁入迁出的户籍资料证据证明,尹振来1989年5月1日至1994年8月15日全家户籍不在本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和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有关规定,尹振来全家户籍已迁往江苏宿迁不在原踏实乡林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能承包原踏实乡林场的耕地。

(二)镇经管站工作人员查阅往年资料, 尹振来未与原踏实乡林场签订过承包合同。尹振来本人也无法提供承包合同或者与承包合同相关的证明。

根据以上两点镇政府认为尹振来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1989年5月1日至1994年8月15日期间,尹振来全家户籍不在原踏实乡林场,按政策尹振来不能承包原踏实乡林场的耕地,尹振来未与原踏实乡林场签订过承包合同,不存在尹振来所反映的1991年承包地被征用这一问题,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锁阳城镇人民政府

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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