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8年9月3日,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工商质监局新区工商质监所接到上级分派的消费投诉,投诉人王先生投诉位于瓜州县瓜州县创新小镇的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于2017年7月6日在该处支付预付款7万元订购商品房,商家承诺2017年11月可交房,且书面约定开盘后消费者可退款,截止2018年9月3日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房,消费者王先生要求退还预付款,商家不予。 【调解结果】接到分派后,我局新区工商质监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方所在地瓜州县创新小镇售楼部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取证,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先生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载明:交房时间为2017年11月,消费者于2017年7月6日支付预付款7万元整。截止目前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房。此消费纠纷事实清楚,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履行经营者义务。经我局新区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投诉方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投诉人王先生退还预付款7万元。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案例,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消费者交房。其违法事实确凿,瓜州县工商质监局新区工商质监所处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之规定,我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7万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要走好购房的第一步--认购,在买房前要看“五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消费者要谨慎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商品房纠纷是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而引发,还有一部分是因为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卖方市场优势,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对买受人明显不利的条款而引发。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示范文本中的必备条款、选择条款和补充条款一定要认真审核,慎重签约。同时保存好购房合同、交费凭证等,以便一旦发生纠纷时,可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