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针对银保监会在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对20家财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 根据险企披露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发现,保险公司的信披标准参差不齐,仅六成险企披露了上述银保监会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其中不乏一笔带过者。 值得一提的是,泰山财险、安诚财险等4家公司三季度收到银保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为“否”或表示报告期内无监管措施。此外,鼎和财险、安盛天平、锦泰财险、富邦财险4家险企仅披露监管措施但未披露整改执行情况。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披露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以及执行情况。 今年7月份,银保监会对20家财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近期,上述保险机构悉数披露了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但财险公司对于相关监管措施的披露情况不一。如泰山财险、安诚财险等4家公司三季度收到银保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为“否”或表示报告期内无监管措施。 在对泰山财险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监管部门称:“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二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三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四是费率、调整系数或计算公式中出现错误。” 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泰山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但在泰山财险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对于银保监会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标注为“否”,同时整改措施以及执行情况也标注为“否”。 整理自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