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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政策解释

2019-02-28 16:07 | 网络 |

  

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

政策解释

一、2004年国家和省扶确认对象政策解释

国扶对象:按照国家人口委制定下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 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省扶对象:根据国家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我省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甘人口委知字【2004】57号,规定在符合国家奖扶条件基础上,将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纳入我省奖励扶助范围。

二、对有关微调政策的解释

2005年7月12日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研讨会上,31个省(市、区)参加会议,期间议定将农村“双独”再婚夫妻和“两半户”离异后农村一方符合奖扶其他条件的纳入确认对象。其中农村“双独”再婚夫妻纳入时间为2006年,两半户”离异后农村一方纳入时间为2007年。

三、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夫妻,以是否有承包田,是否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界定。虽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在农村有承包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夫妻,应界定为农村居民,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2、“两半户”家庭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⑴1979年7月14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甘革发[1979]152号,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下发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以到1979年不超过2个孩子,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为准进行界定。

  ⑵1980年至1982年3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甘政办发[1982] 105号)下发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中“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包括抱养或送给别人的孩子;再婚者包括双方前婚生育的子女)”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

  ⑶1982年3月17日至1990年1月1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是少数民族的,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甘政发[1985]16号)为依据进行界定。

  ⑷1990年1月1日至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

  ⑸ 1997年9月29日至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

  ⑹2002年9月27日以后生育的,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为依据进行界定。

  3、1933年以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纳入我省奖励扶助范围。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曾生育子女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并有生育史,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子女结婚并生育后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均可确定为当年奖扶对象。

(五)基层咨询事项的政策解释

1、当年死亡的奖扶对象下年度停发,退出奖扶范围。

2、“两半户”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的重新审定。

3、迁出(入)的奖扶对象,当年由当地负责发放资金,下年度由迁出(入)地负责纳入并发放资金。

4、同时符合奖扶和特扶对象的,纳入特扶对象,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5、符合奖扶条件但在服刑期间的,暂不纳入。

6、奖扶、特扶资金在落实农村低保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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