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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2019-02-28 09:47 | 网络 |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县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制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建立适应水资源条件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布局,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要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约用水规划。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我县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约用水有关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监督并检举破坏水资源、浪费用水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使水情教育进入中小学课堂、社区、企业和田间地头,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倡导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全县各新闻媒体应当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

第二章节约用水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建立县、乡、村、用水户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县人民政府依据市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流域管理机构在我县境内年度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制定下达全县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全县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市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全县行业用水定额,依照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用水定额标准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变化和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全县发展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用水计划核定,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用水状况报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

用水状况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效率、节水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经核定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其用水用途、年度计划用水量不得擅自变更。因生产经营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措施方案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标准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完善用水统计指标,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资料。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实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管理制度。被确定为重点用水监控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逐步实现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县境内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国家、省、市发布的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产品、设备。

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用水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用水效率标识或者利用用水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章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县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种植结构,积极支持、引进、推广高新节水技术,限制发展高耗水农作物,促进节水高效农业产业发展。

在规划建设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产业园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并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水务、农牧等部门要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农业灌溉要在常规渠道输水的基础上,逐步采用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措施。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建设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工程,促进农业节水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发改、工信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单位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用水结构。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单位产品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工业企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申请或者增加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五条 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料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洗浴、洗车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用水计量设施,明确节水专职人员,加强用水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建设节水型单位。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提倡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加强城乡居民生活节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工业园区、农村大型集中供水水厂等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纳入供水成本核算。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擅自新建自备水井,已建的应当限期关闭。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园林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限制大规模景观用水。

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限制或者禁止将自备水源取水、自来水及优质地表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县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

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资节水。

第三十三条全面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农业用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第三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转让。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本县的节水规划、用水计划、用水状况等信息,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征收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省、市节约用水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瓜州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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