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在湖北天门,男子李某因无身份证无法购买散装汽油,竟然在加油站内拿出打火机点燃了香烟。当时他距离加油机仅两米远。加油站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为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工作人员立即用灭火器对其喷射并报警。
李某将车开出一段距离后仍未熄灭手中的烟,随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二次喷射,李某这才离开加油站。
李某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故意点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来源: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汉江支队
新华社记者:梁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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