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公职人员注意啦,2019年1月起这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被问责! 近日,中共酒泉市委组织部 酒泉市公安局印发关于《酒泉市公职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通知中指出,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公职人员个人年终考核。这意味着今后我区公职人员若有不文明交通行为被记录的,将直接影响评优资格。 为什么要问责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发挥公职人员在树立“文明有礼酒泉人”形象中的表率引领作用,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推动市、县(市、区)十年再创和新创建国家、省级文明城市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酒泉市“文明出行”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酒办发[2018]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责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法律责任、党纪政务处分之外的需要组织问责追究的责任,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 哪些行为会被问责 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包括以行政拘留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不礼让斑马线、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行人翻越隔离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问责方法 1 、 公安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洼行为进行筛选,每季度末通报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基本信息、车辆及驾驶证信息、违法事实基本信息、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实施的处罚决定内容等。 2、 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通报对象身份进行核查,确认为公职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3、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干部职工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本地本单位干部职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的,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约谈。 4、 公安机关对公职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变更问责决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报组织部门,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变更后的问责决定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5、 组织部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认真核查身份信息、及时间责违法人员,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可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组织部门、公安机关要确定日常联系工作机构(科室)和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通报工作。 6、县(市、区)委组织部核查结束后5日内将非本地公职人员信息统一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组织核查并问责。 7、 参与公职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间责处理的单位和干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徇私舞弊、袒护包庇、弄虚作假或信息外泄引发负面炒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被问责之后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1、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内部通报机制,及时将公职人员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向党员、干部管理监督科室通报,作为干部评先树优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2、公职人员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年度累计达到3次以上或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向考核主管机关建议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年度累计达到5次以上或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向考核主管机关建议下调年度考核等次。 交通违法违规不是小事 希望大家在驾驶中牢记 安全无小事 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 遵守交通规则 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