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处 甘科合函〔2019〕8号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近日,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第一批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123号),启动项目征集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研读科技部《通知》,积极组织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此次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等提出了严格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骨干。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二)申报流程 1.填写预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附指南要求的有关附件。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预申报书格式及附件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相关专栏下载。 2.组织评审。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通过首轮评审的申报单位在接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 二、有关事项 1.申报时间。请各申报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16:00前完成网上申报,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后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纸质件一式3份),报送省科技厅。按照通知要求,我厅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后,于2019年6月14日前统一向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致函推荐。 2.注意事项。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处 王和平 魏珍 联系电话:8871819(传真) 附件: http://kjt.gansu.gov.cn/doc/2019_04/%7b61ccdb3c-50d4-6c6b-b455-e05f21af3598%7d.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