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及市委、市政府整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经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撤回酒泉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涉及我县的11个矿产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批复,我局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7个项目的撤回通知,剩余4个因无法送达退回,现对退回的4个项目撤回报告书批复的决定予以通告。 附件:1.《关于撤回瓜州县旭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山头石英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决定》(酒环发〔2019〕694号) 2.《关于撤回瓜州县柳园和玉石材公司玉石山石英岩矿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决定》(酒环发〔2019〕700号) 3.《关于撤回瓜州县大泉花岗岩石材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决定》(酒环发〔2019〕701号) 4.《关于撤回瓜州县中发矿业有限公司炭山子东饰面用辉长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决定》(酒环发〔2019〕7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