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酒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瓜州县深化水权制度改革实行差别水价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塘坝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鱼塘、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内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河道外渔业取用水许可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许可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行业定额管理制度。 国家、省、市行业用水定额是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行业项目,以及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产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国家、省、市用水定额中未制定标准的行业或者产品的用水量,可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其中,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八条 需要取用地下水申请新打机井或旧井更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和《瓜州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报批。打井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井取水。 第九条实行旧井报废鉴定制度,严格控制旧井更新审批。报废机井申请更新必须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机井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后出具的报废机井鉴定表。否则,旧井更新申请不予报批。 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区域总量控制限批制度。 取水总量接近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乡镇和单位,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乡镇和单位,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 第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内严格限制许可取用地下水:(一)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且自来水供水满足需求的区域; (二)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区;(三)各农村乡镇在规划建设设施农业、养殖业小区及农副产品加工厂时通过延伸既有水井和人畜饮水工程管网能解决用水的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水的区域。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许可打井取用地下水(包括旧井更新):(一)不服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的;(二)未能按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用水量的;(三)未经许可违法取水的;(四)不安装机井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正常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五)未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的;(六)对已建成的高新节水工程管理不到位、没有正常利用的;(七)工业园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八)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九)有违法打井行为的;(十)未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取得批复文件的;(十一)建设高耗水高污染、土地整理开发、土地占补平衡、非耕地设施农业等项目的;(十二)市、县人大作出“三个决定”以后违规开垦荒地的;(十三)地表水能满足需水要求区域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地下水超采区内划定的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地区的。 第十三条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各乡镇、行业、取用水人之间进行水权交易。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达到许可的取水量后,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 第十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用水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加强监控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六条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分配水权。 第十七条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核)部门给予审批或核准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分配水权,项目建设单位因无水可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条经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发现未经许可、非法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0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县城景观、生态绿化取用地下水按照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由取用水机井管理单位依法缴纳。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不同供水对象或用途将水资源费核入供水水价。 第二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供水企业(单位)的不同供水对象核定实际取水量,分类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若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无法计量,可根据有关标准和取用水企业制水损失或实际自用电量情况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井,水资源费采取先缴费后输水的办法征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井,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瓜州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3月8日安西县人民政府(安政发〔2006〕24号)印发的《安西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