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机事故等级 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道路外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轻微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一般事故是指轻伤一至二人,或轻微伤三至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大事故是指重伤一至二人,或轻微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重大事故是指发生直接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 二、农机事故信息报告 (一)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原则 为有效处置农机事故,提高农机事故信息的时效性,农机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做到“接报即报”。 (二)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形式 农机监理站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应当按逐级上报的要求,立即先用电话快报市农机监理所、县农机局和县安监局,并在2小时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文字报告,不得拖延。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三)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单位 1、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农机局及监理站和县安监局报告。 没有所属单位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发生农机事故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县农机局及监理站和县安监局报告。 事故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事发单位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立即报告省农机局及监理总站和省监督局。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县公安机关报告。 2、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总站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四)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 1、重大及以上事故 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总站接报后,应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较大事故 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总站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一般事故 电话报告至市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所应在事故发生后1天以内;文字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总站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内。 (五)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1、电话快报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2、文字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类型及牌证情况、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姓名、持证等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和危险物品的种类等情况)。 3、续报的内容。事故现场核准的总人数和伤亡人数(包括死亡、重伤、轻伤等情况);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性质;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农机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农机事故信息处置的原则。农机事故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农机局及监理所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总站负责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 (二)农机事故信息处置的程序。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接到农机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逐级报送事故信息外,还要及时核实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的抢救进展情况。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并根据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级和调度值班的制度规定,通知局有关领导、有关股室负责人。 四、农机事故现场处置 (一)赶赴现场 1、重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农机监理站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2、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局分管负责人、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县农机监理站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3、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调查处理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农机局及农机监理站应参与或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农机事故瞒报查处 对发生的瞒报农机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原则,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瞒报农机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六、责任与考核 (一)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 县农机局及监理站是依法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农机局及监理站要利用应急指挥、应急值守和信息调度3个平台,形成合力,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农机监理站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二)责任目标的考核 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监理站、乡镇农机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至上级农机局、农机监理所,超过规定时限的,作迟报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倍的,作漏报处理。凡迟报漏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定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等次。未按规定时间对农机事故进行结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三)责任目标的奖惩 县农机局将建立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评比制度,对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事故信息漏报、迟报较多的单位,取消相应评优资格;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事故信息的通报 县农机局应按规定建立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情况的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促进各乡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