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公开,依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执行机构】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计量室、标准化室、稽查队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事项及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科室、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局职权范围,建立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制定计划】各股室应当于每年年初提交本股室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全局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计划实施】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室随机进行分配,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的抽取】由办公室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抽查方式的选择】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检查结果的确定】各股室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统一公开】办公室应当在局政务网站定期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的开展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结果应用】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按照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第十七条【纪律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6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