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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2019-04-12 11:56 | 网络 |

  

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32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金扶持范围与标准

1.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补助。每年对认定的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总共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主要用于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农民工创业培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开展创业指导等。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2.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创业型城市,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扶持创业典型、开展创业指导、强化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营造创业氛围等。

3.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补助。对入孵企业提供相关费用减免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及创业指导服务、培训费用等方面。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4.创业典型补助。对经省级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创业明星或创业典型,符合吸纳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入孵初创企业补助。对进入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助。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符合连续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返乡人员创业补助。对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上并签订劳动全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创业项目补助。对专家评审认定的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吸纳就业多的优秀创业项目或参加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且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创业大赛等补助。对省级人社部门、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开展的各类创业大赛、创业博览会、创业就业论坛、创业宣传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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