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申报发证房屋须符合“三个要求” 平房简易住宅楼不在受理范围内 每日甘肃网3月19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 刘琼)3月18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解决兰州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这“三个要求”的不予办理。 《实施意见》受理范围为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或核准备案),并且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已住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交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 其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交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欠交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交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交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已取得建设许可证且满足消防要求的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对于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其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