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长珠)日前,家住碧桂园·观澜4号楼的居民李女士向本报反映,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出两处“花纹”,物业公司却不管。 “在我们小区,车子被砸的情况经常发生,大家觉得这与物业管理不严有关。因为不管什么时候,任何人和车辆都能随意进出小区。现在我的车子被砸了,物业是有责任的。”李女士说。 接到李女士的报料后,9月7日上午,记者来到现场看到,李女士那辆被砸的酒红色轿车正停在她家楼下的露天停车位上。 “9月3日下午2点左右,我将车子停在这里。4日上午9点左右,我发现前挡风玻璃被砸成这样了。这一定是人为的,是用铁锤等物砸的。”李女士指着轿车前挡风玻璃上两处裂纹气愤地说,“当时,我向物业反映了,工作人员对我说,我停车的地方是监控盲区,无法看到是谁砸的,让我报警。我觉得物业太不作为了,我每个月都交了120元钱的停车费,车子被砸后咋不管呢?”无独有偶,与李女士住在同一个单元的曹女士见到记者后,对记者说:“去年8月份,我家的小车后挡风玻璃也被砸了。这种情况太普遍了,光是我知道的就发生了三起,物业至今也没给一个说法。” 带着居民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碧桂园物业服务中心,物业部经理潘飙对记者说:“业主交的120元停车费,不包括车辆保管费。车辆被砸这样的情况在小区里确实发生了多起,我们也是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处理。由于李女士这件事刚发生才几天,目前责任还没有弄清楚,不便说什么。”随后,潘飙以公司有规定,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针对此事,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帮华认为,业主把车辆停在小区停车位,即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业主交纳了停车费,车辆在停放期间被他人损坏的,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事例中,小区业主交了停车费,其车辆在小区内被砸坏,在无法查找到实际侵害人时,物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此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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