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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2020-06-24 17:17 | 网络 |


  最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律是在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由7章增加到10章,由45条增加到61条,明确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明确缓征、减征、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释放红包福利更多,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操作性更强
  亮点1: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重点支持方向
  (1)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2)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亮点2: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对象及设立要求
  (1)修改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2)明确主要支持对象为初创期中小企业;
  (3)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亮点3: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
  (1)增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
  (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和比重;
  (3)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前瞻性更强
  亮点4:鼓励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亮点5:支持中小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亮点6:鼓励建设创业基地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创新性更强
  亮点7:鼓励中小企业以动产为担保进行融资
  (1)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2)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等为担保进行融资,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门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亮点8:构建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体系
  (1)增加“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
  (2)增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3)增加“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保障性更强
  亮点9: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服务性更强
  亮点10:强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与专项资金支持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2)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亮点11: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
  增加“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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