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因关系较好,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迟迟不还款时,是否能够主张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方某与刘某系校友。2018年7月,刘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方某借款50000元。次日,方某通过案外人向刘某转账50000元。2019年8月17日,刘某向方某出具借条并约定2019年10月1日还款。还款到期后,方某催讨未果,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向刘某出借款项50000元,刘某理应按期偿还,故对方某要求刘某支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方某主张刘某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刘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前未能清偿借款,确已给方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事实,方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基于信任关系,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不会约定任何利息,对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知识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讯员 杨李君 记者 冯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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