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实施以来,解决了大量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外来人口的落户问题。为更好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本市拟对《办法》中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调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完成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保计分每年最高16分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每年最高积16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8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分)、失业保险(2分)、工伤保险(2分)、生育保险(2分);缴费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0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3分)。 在天津市租房居住,每年积6分。在天津市购房居住,住房在市内六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环城四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申请人依法在津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0个月的,每年积3分;缴存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积4分。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0分);36至45周岁(5分)。本科及以上学历(20分);大专学历(10分)。对应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0分);对应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分);对应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5分);高级技师(30分);技师(20分);高级工(15分);中级工(10分);初级工(5分)。非常紧缺职业(15分);紧缺职业(10分);一般紧缺职业(5分)。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积分申请人配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10分)。 “虚假信息”每条减30分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不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待遇的(40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表彰奖励,不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待遇的(30分)。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类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15名(30分);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6名(20分)。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30分);个人二等功(20分);个人三等功(10分)。 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每条减30分;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100分。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的,取消以后3年内的申报资格。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天津市发展改革委(shc2310@163.com),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