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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 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2019-09-16 22:03 | 网络 |

为确保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国庆阅兵飞行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9月17日0时至10月1日24时,在武清区、北辰区、宝坻区、静海区和蓟州区等5个行政区域设置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净空限制区内,养殖的鸽子等鸟类必须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

二、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三、在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四、净空限制区内,对违反规定放飞鸟类动物的行为,由所在区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驻地派出所,对从事放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联合排查。

五、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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