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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开展“云剑”行动成效明显 目前已追捕81人,并规劝在逃人员早日投案自首

2019-09-03 08:52 | 网络 |

□本报记者 周万榜 通讯员 杨慧兰

自公安部部署“云剑”行动以来,阳新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强化协作,合成作战,持续发力,连续抓获多名上网在逃人员。近一周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辗转广东、浙江、湖南以及武汉等地,又添新战果,连续抓获网上在逃人员14人。截至8月30日,全县公安机关共抓获在逃人员81人, 其中,11人被规劝投案自首。

“云剑”在行动

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从6月中旬起至10月31日开展以“打诈骗、抓逃犯、保大庆”为主题的“云剑”行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套路贷等新型网络犯罪,强力缉捕在逃人员,坚决消除社会治安隐患。自行动开展以来,阳新警方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全力推动行动深入开展,确保“云剑”行动打击战果成效。
       为策应控发案增破案、毒品整治攻坚冲刺和“云剑”等专项行动,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营造严打整治声势,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在县公安局党委班子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该局多警种联合作战,于8月22日、8月29日连续两次在全县开展高强度、大密度集中清查行动,以密集的公开查缉行动,形成对在逃人员的强大震慑,最大限度挤压在逃人员的藏匿空间,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8月22日晚,县公安局组织开展集中清查行动,共检查旅馆、KTV、网吧、足浴场所等重点场所165家,及时督促重点行业场所整改安全隐患23处,盘查可疑人员47人,刑事拘留3人,行政拘留8人,抓获网上在逃人员2人。
       8月29日晚的集中清查行动中,县公安局各警种联合作战,清查公娱场所312处,盘查可疑人员200余人,抓获网上在逃人员7人,刑事拘留11人,行政拘留12人。
       据悉,阳新警方后续还将开展多轮多次的集中清查行动,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持续发力。

再添新战果

与此同时,“云剑”追逃行动中,县公安局紧盯目标,不断加大追逃力度,全力缉捕在逃人员,通过信息梳理、研判,截止目前,成功抓获81名在逃人员,其中,11人属被警方规劝敦促投案自首。
       2018年2月,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个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防脱发、生发等相关保健品的网络诈骗团伙。经阳新警方进一步的排查,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发现疑似购买产品交易次数677次,受害人约600多名,涉案金额达359722.11元,同时,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黄某(女,现年23岁,大冶市人)浮出水面。经前期信息研判,阳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查获黄某所在公司在阳新县兴国城区某街道,8月15日上午,抓捕民警前往抓捕时未果。当天上午11时许,抓捕民警通过不懈努力,在大冶市东风街道观山路某小区门前将黄某抓获。
       8月21日上午10许,抓捕民警根据重要信息,在位于阳新城区某小区将上已网追逃人员胡某(男,现年43岁,阳新县木港镇人)在其家中成功抓获。
       8月23日上午11时许,根据重要信息,阳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赶至阳新县富川街某小区一单元楼对刘某(男,现年40,阳新县排市镇人)实施抓捕时扑了空。之后,抓捕民警通过外围调查获悉刘某的喜好,民警继续在周边进行摸排时,在附近一家台球室内一举刘某成功抓获。经查,2018年11月5日,刘某伙同他人涉嫌参与一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而被警方追捕。
       8月23日下午4时许,阳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经信息研判,在位于阳新兴国城区某公司办公楼藏匿的王某(男,现年34岁,阳新县王英镇人)成功抓获。经查,2017年10月27日,王某伙同他人在王英镇谷保村路灯工程招标会上使用暴力迫使江苏人张先生放弃参与招标,涉嫌强迫交易被上网追逃。

规劝早自首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规定,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阳新警方进一步梳理在逃人员名单后,由各派出所负责在辖区各街道、路口等显眼位置装贴《通告》,并由民警将《通告》送达并告之在逃人员亲属,郑重告诫在逃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不是出路,在逃人员一日不到案,阳新警方的追逃工作一日不会停歇。”在“云剑”行动动员部署会上,阳新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徐卫东掷地有声。
       据了解,下一步,以阳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牵头,联合全局各所队,还将继续结合全县实际,坚持工作创新,以科技信息化为支撑,突出打击重点,确保打出声威、打出实效、打出安宁,努力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阳新警方郑重提示:希望在逃人员家属及亲友权衡利弊,耐心规劝、帮助在逃人员务必认清形势,抓住机会,摆脱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颠沛流离的逃亡生活不是出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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