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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定责应“对号入座”这22种情形 单方负全责

2019-08-15 12:44 | 网络 |

天津北方网讯:一些仅导致轻微车损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不及时撤离,引发压车,既耽误了别人出行,又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天津市交管部门表示,满足“快撤快赔”条件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三种,单方车辆存在22种情形之一的负全责,双方车辆都存在其中情形的负同等责任。

据介绍,这22种情形包括: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逆向行驶的;不按规定倒车的;溜车的;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遇红灯亮起时继续通行的;驶入单、禁行路的;遇绿灯亮起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遇红灯亮起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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