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程琼芳 杨李君 记者 冯小刚)逞凶耍横,恣意滋事,聚众斗殴,严重影响当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扫除黑恶势力,刻不容缓,阳新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坚持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态度,深入打击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为阳新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8月2日,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下,阳新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对包括2起涉恶案件在内的3起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4人被判处刑罚。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波,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徐卫东,县检察院检察长瞿义强,县法院院长刘红斌,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代表、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参加了旁听。 案例一: 无事生非、寻衅滋事,难逃法网 2016年至2017年,洪某和杨某、阚某、张某、成某甲、孔某、汪某、成某乙、谭某(均已判刑或另案处理)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阳新县兴国镇一带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了以洪某为首的一个恶势力团伙。期间,为逞强斗狠,该团伙成员在校园门口砍伤他人,并无事生非邀约多人打砸麻将室,持管制刀具意图殴打他人,以及在网上挑衅公安机关等。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与杨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洪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逞强耍狠,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生活秩序,情节恶劣,洪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阳新法院根据洪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例二: 纠集聚众斗殴,6名被告获刑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甲、刘某丙、柯某军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恶势力团伙,在阳新县枫林镇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期间,胡某甲作为该团伙成员,先后伙同他人为琐事持刀伤人、殴打他人,为工程利益殴打他村人员甚至打砸村委会财物,为非作恶,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2015年12月23日晚,胡某甲与胡某乙、胡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周等人参加以刘某国(已判刑)为首的阳新县枫林镇人员一方聚众斗殴,阳新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胡某甲等六人一年八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 逞强斗狠“约架”,7人全部领刑 刘某华因与胡某某(已判刑)产生争执,于2015年12月23日晚,根据刘某国的指示安排,组织人员并亲自参与和以刘某乙、姜某(已判刑)为首的阳新城区人员持械聚众斗殴,在枫林镇境内对对方人员、车辆实施围堵、追打,事后参与本方人员在枫林镇某祠堂内商讨如何应对对方人员“反扑”,刘某军、刘某武、田某森、刘某某参加本方人员驱车在枫林境内对对方人员、车辆实施围堵、追打,致使对方二人受伤、一车受损。而张某遭到对方人员围追逃回阳新县城之后,再次受邱某(已判刑)的邀约,载董某和杨某湖(已判刑)等人驾车到枫林镇高速路口附近,助阵本方人员与对方展开械斗,使对方二车受损、多人受伤。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华等七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刘某华等七人二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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