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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切勿以身试法

2019-08-02 16:47 | 网络 |

  本报讯(通讯员 李雨诗 曹晨露 记者 周春明)暑假已过半,许多网吧为了“多赚点”,开始向未成年人大开方便之门,明明知道不能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却不当回事。
  近日,大冶警方加大敏感节点重点场所巡查力度,查处一起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案件。
  7月28日16时许,东风路派出所对辖区网吧进行巡逻检查。巡查至某网吧后,查获该网吧16号机上网人员小刘无身份证,且疑似未成年人。
  民警当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证实了小刘(2003年生)系未成年人。
  民警对该网吧前台朱某进行询问调查得知,当天15时许,小刘到网吧前台交了20元网费,朱某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便让小刘直接上机。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现象屡禁不止,网吧大门上“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标识形同虚设,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忘记了自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目前,对于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大冶警方依法对该网吧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网吧经营者和从业者,一定要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尤其是强化落实实名登记、消防安全和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要求,切勿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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