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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之后的和解

2019-07-05 13:52 | 网络 |

■本报记者 刘娟 通讯员 陈尚棵

  一栋民房牵扯出多方权属,而这些权属方之间的关系也异常复杂。日前,罗桥司法所通过法、理、情的融合运用,成功调解了一起复杂的民房权属纠纷信访案件。
  说实情这一家人亲属关系复杂
  原罗家桥街道某村村民刘某平(案例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今年82岁,有三个亲生姐妹,在其幼年时期,他的父母还领养了一名女孩黄某凡。
  1954年,刘某平与黄某凡在父母建设的约110平方米的平房内结婚生活,生育了两个女儿,双方于1975年离婚,刘某平携带两个女儿去鄂州生活并再婚,又生育了两个女儿。
  1980年,独自居住在某村的黄某凡将本湾青年刘某禾过继到家为儿,刘某禾与黄某英结婚并生育二子,名为刘大智(1981年出生)、刘小智(1983年出生),1988年11月,刘某禾因病去世,翌年,刘大智、刘小智的母亲黄某英离开了这个家。
  此后,黄某凡继续抚养年幼的孙儿刘大智、刘小智等,刘某平也给予生活上的资助。
  由于老房子年久失修,面临倒塌的危险,2011年,刘某平出资改扩建了原房屋为二层楼房,共240平方米,刘大智、刘小智也出资进行装修并居住在该房屋。
  2013年4月,黄某凡去世。近两年来,刘某平思乡之情日益浓烈,准备回乡下老家居住,安度晚年,而他修建的房屋又由刘大智、刘小智占有和居住,不愿意退出。于是,他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
  论法理一栋民房权属几人共有
  2019年6月初,高新区信访办将这一信访案件移送给罗桥司法所负责调处。
  在调解过程中,刘大智、刘小智及其母亲黄某英,刘某平及其四个女儿等人全部参加,司法干警首先告知了房屋作为不动产主要是通过购买、接受赠与、继承、本人出资建设等方式取得的,并要求对该房屋有权属要求的当事人提供依据。
  刘某平、刘大智、刘小智均不能提供建设该房屋的相关建房合同或者付款凭证,刘大智、刘小智也不认可刘某平支付了建房款,而刘大智持有合法的农民建房许可证,这让他更有了底气,坚持认为房屋与刘某平无关。
  在双方争论无果的情况下,司法干警对这一房屋权属问题进行了法理解析:一是该房屋改建之前且刘某平的父母均去世后的权属应当由刘某平及其三个姐妹、黄某凡共同所有,经征求刘某平三个姐妹的意见,均主动放弃权利。
  黄某凡虽然是刘某平的前妻,但她从小就被以童养媳的名义领养,形成了养子女关系,而且她对刘某平的父母尽了赡养的义务,因此,该房屋应当由黄某凡与刘某平共同所有。黄某凡去世后,其房屋一半的份额应当由其过继的儿子刘某禾继承,而刘某禾是先于黄某凡去世的,故黄某凡的房屋份额转由刘某禾的两个儿子刘大智、刘小智共同代为继承。
  二是在房屋改建后的权属可按各方的出资状况进行权属确认。根据调查,刘某平的出资建房款均是交由其邻居负责支付的,其邻居也证实了这一点,只是对刘某平出资的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刘大智、刘小智出资进行装修也是事实,至于刘大智持有的建房许可证,仅仅只能证明该房屋属于合法建设,不是房屋的权属证明。因此,改建后的房屋权属应当由刘某平和刘大智、刘小智共同所有。
  讲亲情多人无偿弃权最终和解
  据了解,刘大智和刘小智平时均尊称刘某平为“爷爷”,喊刘某某的四个女儿为“姑姑”,司法干警在调解中,在充分依法析理的同时,也利用了这一亲情关系进行说服。
  考虑到刘大智、刘小智在本地已经各自建设了新房子的事实,以及刘某平想回老家居住的实际需求,6月中旬,罗桥司法所干警劝服刘某平、刘大智、刘小智三人无偿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刘某平的两个生活较困难的女儿,刘某平在有生之年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这一处理结果也得到了刘某平的另外两个女儿以及刘大智、刘小智及兄弟俩的母亲黄某英的一致赞同。
  罗桥司法所干警在十余天时间里,通过法、理、情的综合运用,巧妙、妥善、圆满地化解了该起民房权属纠纷信访件,充分彰显了司法所扎根基层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为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为当地政府排忧解难,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了一方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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