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日,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赴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成功执结一起因拖欠鱼虾药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虾某(化名)经营鱼虾养殖,2016年从申请执行人杜某处购买给鱼虾治病的药物,但迟迟不予付款。随后杜某将虾某起诉至法院,2018年11月杜某胜诉后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即前往丰南区虾某的养殖基地。因11月份已不是虾苗养殖期,虾某已返回老家,周边也没有人知道其具体住址。 今年5月,执行干警与杜某联系,共同前往丰南区。到达现场后,虾某恰巧正在养殖场内。经沟通,执行干警了解到,虾某与于某(化名)各经营一个池塘,虾某养殖虾苗,于某养殖鱼苗,虾某购买的鱼虾药,其中一半用于于某的鱼塘。虾某表示,只能负担一半费用,另一半应由于某支付。执行干警耐心解释,因为买药的欠条是虾某写的,这债是赖不掉的。虾某跟于某的纠纷,应由他们双方解决,与杜某无关。后来,虾某又联系于某,说明了情况。经法官调解,杜某同意少收取部分鱼虾药款,虾某也表示同意,并当场给付,案件顺利执结。(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