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 针对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私搭乱盖、随意喷涂广告等 不文明行为做出处罚规定
许多市民发现 对于同一类不文明行为 其处罚金额和处理办法 并不是一概而论的 而是限定了一个 执法者可自由裁量的处罚幅度 有细心的网友发现 一些处罚的上下限标准差别较大 比如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待同一类不文明行为 为什么处罚数额不一样? 执法时该如何掌握? 哪些情况要按上限从重处罚? 哪些情形可轻罚甚至不罚? 下面这份文件 都说清楚了 为严格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条款,日前,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统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 该《规范》规定了对不文明行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对不同情形的自由裁量基准。同时,《规范》明确,对于有些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情况,可以不做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4.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01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2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处罚基准: 处以五百元罚款。 03 《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百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4.违法行为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04 《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处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处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 05 《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06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强拆工作的,处五千元罚款。 3.阻挠强拆工作的,处两万元罚款。 07 《条例》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08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