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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9-06-06 15:00 | 网络 |

  本报讯(记者李文娟通讯员陈勇)被判缓刑的罪犯黄某甲、黄某乙兄弟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经多次警告仍我行我素。在市检察院的监督下,6月5日,黄某甲、黄某乙二人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黄某甲、黄某乙兄弟二人因犯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被河北省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在此期间,黄某甲、黄某乙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多次不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集中点检劳动教育等活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甲、黄某乙的这种行为,是不服从管理,不履行相关规定的表现,一旦脱离管制具有在社会上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隐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更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应及时采取措施来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事件。
  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向法院建议,对罪犯黄某甲、黄某乙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河北省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黄某甲、黄某乙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于日前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
  市检察院检察官胡拥军表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6月5日上午,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在金湖司法所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当场宣布了对黄某甲、黄某乙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决定,该决定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给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
  据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市检察院严格按照要求对全市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防脱管漏管,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收到很好的效果。仅今年上半年,就对不服从管理的4人作了收监处理。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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