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文娟)被告人曹某军、曹某刚、曹某珍以营利为目的集资成立的项目部为依托,采用威胁手段承揽湖泊岸线整治与清淤工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市检察院日前以曹某军等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2017年,曹某军、曹某刚与曹某珍、曹某建(另案处理)等人集资成立了一家工程项目部,专门承接附近的建设工程。 2017年11月,大冶湖某岸线整治与清淤工程被湖北某公司以375万元中标,该公司中标后将工程转交曹某佳、曹某亮承建。2018年1月,该工程开始施工后,以被告人曹某军、曹某刚、曹某珍、曹某建为首的工程项目部主要成员组织本湾部分村民,多次到施工场地,采取强令挖机停工、阻拦运土车辆通行等方式阻止工程施工,强行索要工程,致使该工程停工。经过反复交涉无果后,曹某佳、曹某亮被迫以65万元的价格将该工程部分项目转让给曹某军、曹某刚、曹某珍、曹某建为首的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 市检察院起诉书认为,曹某军、曹某刚、曹某珍无视国家法律,组织本湾村民采取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一审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曹某军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曹某刚、曹某珍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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