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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污染环境案件公开宣判

2019-06-05 13:46 | 网络 |

  本报讯(记者 但超)为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树立环保法律意识,打击非法污染行为,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大冶市人民法院举行“保护长江,呵护母亲河”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开宣判前,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市民群众等150余名社会人士组成的旁听成员一一进入法庭。上午十点整,随着武汉海事法院的审判长入场,公开审判正式开始。
  据了解,该案环境污染所在地为我市还地桥镇大港和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此次选择当地宣判有利于震慑、警示环境违法者,对人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具有宣传教育作用。
  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称,2015年3月,被告周某从外地购回293.78吨含有重金属铜等矿物质的烟道灰,委托杨某某加工提取重金属。至2015年3月27日,杨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质的情况下,违法加工104吨烟道灰,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还地桥镇大港,最终汇入下游国家湿地公园——保安湖。
  法院认为周某、杨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违法,对水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当庭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17506.24元,用于完善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内排污设施和治理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整体环境系统,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被告周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当庭认错向公众郑重道歉。
  宣判结束后,稍作休息,活动进行第二阶段,来自武汉海事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领导先后上台,就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深化公益诉讼改革等相关工作表态发言,来自湖北经济学院、湖北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博士们纷纷上台为在座群众普及宣传环保知识,大冶市环保局汇报了我市当前环保工作开展情况。
  活动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大开眼界,对国家打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的决心有了全新的认识,激起了自身的环保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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