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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遛烈性犬不拴绳 被罚5200元

2019-06-05 08:34 | 网络 |

文明行为大家谈

  天津北方网讯: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滨海新区公安局查处一起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为,当事人因携带烈性犬遛弯儿不拴绳,被罚款5200元,烈性犬也被依法收缴。

  5月31日18时35分,郭某带5岁儿子在空港经济区某公寓内广场上玩耍,其间,王某带着其饲养的犬只到广场遛弯儿,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后该犬追逐郭某孩子,致孩子受到惊吓,郭某遂报警。

  据悉,王某携带的犬只属烈性犬。依照《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罚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违法饲养的烈性犬。(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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