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本市首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天津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该《条例》呈现什么特点?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快速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地方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经营不规范、风险处置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地方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定依据和执法手段,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如何“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本市制定实施《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国家明确授权由地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该《条例》共六章44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了多种方式,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王泽庆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对其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同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和评估处置等工作。此外,《条例》还明确现场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建立约谈和风险提示制度,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完善了金融风险防控的体制机制。根据该《条例》,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建立了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实施奖励。”王泽庆说。 根据该《条例》,对违法的地方金融组织的高管人员实施处罚。依照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