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公益性岗位开发要“统筹兼顾” 近日,某地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近百名,并在当地媒体和门户网站公开。招聘的条件七条(满足“之一”即可),条条让人“暖心”。其中首条就是“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这无疑为城镇“4050”下岗失业职工带来了再就业的“春天”。 然而事与愿违,在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满心欢喜的在网站上打开“公益性岗位聘用计划”时,从头到尾,一个一个岗位仔细“寻觅”,近百个岗位竟然没一个“4050”的字眼,大都是25-35岁年龄段,而且都是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求,这不由让他们的心情一落千丈,如入冰窖。因为只一条就把他们拒之“门外”,虽然招聘条件他们的年龄排“第一”,但“之一”让招聘部门单位有了选择则的余地和理由,多数单位弃“第一”而不顾,从其它条件中寻找“最佳人员”。 众所周知,公益性岗位是城镇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可以说是政府给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困难人员的“福利”、“蛋糕”。但“福利”、“蛋糕”如何分,各地普遍存在不公、不均的问题。 我们知道,“4050”人员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再就业能力差,家庭负担重等问题,有“顺口溜”这样形容他们:“上有老,下有小,退休尚早,再就业已老”。这些人员可谓家庭中的“顶梁柱”、“主心骨”,关心照顾这些大龄人员的再就业理应成为政府决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重点关照人员。 其实,国家对“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援助有明确要求,特别是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的“4050”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针对大龄下岗失业人员面临的再就业困难,国家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特殊扶持。 据查证,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时,都把“4050”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放在招聘的“条件”首位,但具体招聘中很多就是“摆设”。我们也理解招聘部门单位的良苦用心,谁都愿意招身体力壮、年轻有为、学历较高者,但这是否违背了国家关于这方面政策的初衷? 既然现实无法回避,就只能祈愿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肥瘦”均沾,针对城镇“4050”失业人员多开发、提供一些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东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