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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水厂须持证排污

2019-04-10 11:10 | 网络 |

  天津北方网讯:9日获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据了解,此次申领范围为全市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水处理单位。8月31日前,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9月1日起,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内的所有污水处理厂不得无证排污。纳入申领范围的污水处理厂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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