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自然保护区内、湿地保护区内和距保护区、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四、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报警(报警电话:119)。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