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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9-04-02 00:51 | 网络 |

本报讯(记者 邹诗雅)3月28日上午,县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以房抵债,并于当日完成了房屋的交付。
       2012年底,被执行人张某杰父子与申请执行人叶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阳新县兴国镇的一栋综合楼的建筑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叶某施工。
       施工期间,张某杰父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3年底,张某杰父子认为叶某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质疑房屋的质量,拒绝结算工程款,还阻挠测量评估人员对房屋的面积等进行评估。为此,叶某将张某杰父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杰父子支付剩余工程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杰父子给付原告叶某工程款404598.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杰父子却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叶某遂于2016年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干警调查到张某杰父子虽无存款,但是名下却有多套房屋,便对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之后,县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杰一直表示没有钱,愿意用房屋作为抵押,以房抵债,但叶某一心想要现金。双方当事人在多次调解中发生争吵,对抗情绪严重,矛盾尖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该院执行干警依法对张某杰名下的两套房屋进行评估并网上拍卖,但两次拍卖都以流拍告终。为了促进案件的办理,干警多次找到叶某耐心沟通,与其做思想工作,最终,叶某同意以房抵债。
       经过评估,两套房屋价值54万元,除去用于抵偿叶某的本金及利息496494.15元,还多余43505.85元,叶某承诺会通过法院予以返还。当天,执行干警找来换锁人员,对两套房屋的门锁进行了更换,并将新的钥匙交到了叶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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